周涛等故意伤害一案
| 周涛等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45:5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二终字第155号 |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42岁,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涛,男,34岁,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15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可旺,男,46岁,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127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秦翰,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红勋,男,36岁,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磨李村153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3年4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涛、周可旺、周红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可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周红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周涛、周可旺、周红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人民币六万三千九百七十五元七角七分;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及原审被告人周涛、周可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应红 代理审判员 邵晓斐 代理审判员 闫 燕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