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振诉荥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 王玉振诉荥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0:27:0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郑行终字第13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书华、张丽红,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振,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因被上诉人王玉振诉其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