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朱俊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0:51:17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38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俊洁,曾用名朱鹏飞,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俊洁酒后驾驶小轿车自荥阳市新区名苑小区地下车库开出,沿三公路自北向南行驶约1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俊洁的血醇含量为208.5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俊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俊洁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俊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俊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晨昊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永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