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刘二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0:43:03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二建,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二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二建及其辩护人苌高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二建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槐西村四组路口处时,撞到骑电动车对向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王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李某某(电动车乘车人)受伤。经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荥公交认字[2012]第124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二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二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二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二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刘二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刘二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二建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槐西村四组路口处,与被害人王某骑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某)对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王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6日,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作出荥公(交)认字[2012]第124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二建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2月18日,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标准。 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某与被告人刘二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二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0400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二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二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二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刘二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二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晨昊 审 判 员 赵 睿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永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