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书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邢书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03:19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3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书军,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书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邢书军无证酒后驾驶豫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荥阳市硫酸厂门口东14米处时,因车轮轧住转头导致车辆倾斜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邢书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4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2年5月4日,被告人邢书军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书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书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书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书军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吴松霞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永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