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卫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红卫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26:24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4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卫,曾用名王老伟,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红卫伙同王某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织机路口,对和其叔叔王某某发生争执的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头部受伤。经河南唯实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现被告人王红卫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卫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红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焦焕利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