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峰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马文峰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58:16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0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峰,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5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文峰在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水库办公室北边的建筑工地上,驾驶吊车在将该工地上的钢材往被害人娄某某的货车上装车作业时,因起吊作业未安全操作,致使所吊货物在装车过程中坠下,吊车翻车,被害人娄某某被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具备较大接触面的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文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文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文峰在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水库办公室北边的建筑工地上,驾驶吊车在将该工地上的钢材往被害人娄某某的货车上装车作业时,因起吊作业未安全操作,致使所吊货物在装车过程中坠下,吊车翻车,被害人娄某某被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具备较大接触面的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马文峰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协议书、收到条、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 云 审 判 员 焦焕利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