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虎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程金虎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2:17:44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3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金虎,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金虎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程金虎伙同张彦明、金会军、曹长松、吉智滔、禹海亮、赵旭波、李景安、禹仁科(均已判决)在荥阳市汜水镇十里堡村河口张军奇的窑洞内设置赌场,由曹长松、禹仁科等人负责赌场内水箱抽头,金会军负责放风,张彦明等人支庄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1月8日20时许到1月9日1时许,被告人程金虎伙同张彦明、曹长松等人共抽取现金11000元,被当场查获。 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程金虎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金会军、曹长松、吉智滔、禹海亮、赵旭波、李景安、禹仁科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金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金虎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金虎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赌资予以追缴,赌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 睿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