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3:05:57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156号 |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朝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22时许,在新安县五头镇马头村凉水泉组张辉家门口,酒后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吕XX戳伤,经司法鉴定,吕XX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6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少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张X、王XX、王X、王X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调解书,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窦甫周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利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