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宪民与被申请人李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张宪民与被申请人李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01:4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13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宪民,曾用名张现民,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华,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宪民与被申请人李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宪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三)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张宪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宪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