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杰犯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王杰犯故意伤害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39:06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平少刑初字第64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杰,男。2010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申,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及辩护人李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柳东旭等人在平舆县“巅峰网吧”门前,因小事与马亚光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害人马亚光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亚光的陈述;证人张XX、马X、梁X、吕X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2010)刑事判决书一份、调解协议、谅解撤诉书、收条;鉴定结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杰原犯抢劫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故指控王杰系累犯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杰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 明 审判员 郭 丽 审判员 梁 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