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留孩犯放火罪、盗窃罪
| 被告人赵留孩犯放火罪、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59:31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留孩,男,1968年04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0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3年03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3年0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留孩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13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留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0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赵留孩窜至汝南县和孝镇陈屯村乔庄赖XX家中携带匕首实施盗窃,因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被告人赵留孩拿起打火机将屋里的东西点燃,导致被害人赖XX家的房子及屋内的物品全部被烧毁。 2、2013年03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留孩窜至汝南县和孝镇梁岗村陈洼李XX家中携带匕首实施盗窃,被告人赵留孩将屋里的被子、佐料等物品偷走放在屋门口后,又返回屋内拿起打火机将屋里的东西点燃,导致被害人李XX家的房子及屋内的物品全部被烧毁。 以上被烧毁的房屋及被烧毁的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留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赖XX、李XX的陈述、证人赖XX、李XX、林XX、曾X的证言、汝公(刑)勘[2013]2013032804号及汝公(刑)勘[2013]2013032803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汝价证鉴[2013]第01-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2011)汝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留孩的前科刑满释放证明书、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留孩的前科情况证明、被告人赵留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留孩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留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留孩犯放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留孩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留孩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留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留孩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03月29日起至2017年0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清华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