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喜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59
被告人杨喜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
提交日期:2013-08-21 10:05:54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喜田,女。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喜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喜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喜田多年前为治病向他人索要子弹数发放置家中,于2013年5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留盆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数量为23发。经鉴定,23发子弹分别为步枪和手枪子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喜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查获子弹的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喜田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喜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伟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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