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占平盗窃一案
| 被告人王占平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20:06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占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200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占平伙同高创业(已判决)、王绍军(已判决)窜至三门峡鹏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办公室内的四台电脑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四台被盗电脑价值7370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占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将盗窃的其中一台电脑退缴,侦查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同案犯高创业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刑初字第305号、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 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丽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