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玉敏、石振召与上诉人漯河市妇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林玉敏、石振召与上诉人漯河市妇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35:42 |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漯民一终字第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敏,女,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系受害人石远洋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振召,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系受害人石远洋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妇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哲,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林玉敏、石振召因与上诉人漯河市妇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振召、上诉人漯河市妇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晓阳、委托代理人芮光辉、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