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四喜犯交通肇事罪
| 被告人程四喜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45:28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1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四喜,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四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四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4日9时13分许,被告人程四喜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219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梁祝镇北加油站附近,将行人吕兆发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四喜驾车逃逸。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000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四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程四喜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程四喜与吕兆发的亲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程四喜一次性赔偿吕兆发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吕兆发的亲属对程四喜表示谅解,建议对程四喜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四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云、李小平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000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投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四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四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四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