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泽锋犯诈骗罪
| 被告人陈泽锋犯诈骗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46:19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泽锋,男,1964年1月9日出生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锋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陈泽锋以帮助余小华贷款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汝南县向余小华索要现金4000元。后陈泽锋又以办贷款经费不足为由,再次向余小华索要现金2000元。后经查实帮余小华贷款系被告人陈泽锋虚构的事实,该6000元被告人自己占为已有。被告人陈泽锋诈骗余小华现金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小华陈述,证人武文奇、何幸幸的证言,余小华取款及汇款给被告人的银行交易记录,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获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泽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