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四红犯危险驾驶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59
被告人雷四红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1 10:38:21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四红,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四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雷四红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着汝南县北门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北门大街与汝宁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雷四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四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卫峰、胡中福的证言,驻马店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四红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四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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