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松涛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00
被告人段松涛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1 11:07:01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嵩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松涛,男,39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2年5月11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松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元月份,被告人段松涛通过栾川县文化局及工商部门取得相关证照后,在栾川县城长春南路开办鸿星动漫城,购置14台机器供他人赌博,并聘用王红X、康晓X、乔亚X、张东X、梁X、范X及贾随X做管理人员,采用购买游戏币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2012年5月4日被嵩县公安局当场查获。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段松涛到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嵩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段松涛开设的赌场当场查获赌场管理人员6人,参赌人员17人,查扣赌资7991元、赌博机主机1个、赌博机主板6块。后嵩县公安局将7371元赌资予以没收,随案移交赌资620元,对参赌人员和鸿星动漫城及其管理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红X、康晓X、乔亚X、张东X、梁X、范X、贾随X、尚新X、郭红X、丁文X等人的证言,查获笔录、物证(赌博机主机及主板)、发破案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没收赃物收据和缴纳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松涛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松涛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段松涛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段松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松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赌博机主机1个、赌博机主板6块、赌资62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贺志宏

                        审  判  员   冯红干

                           人民陪审员   梁庆晓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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