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4:53:26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浚民初字第462号 |
原告候彦屏,女,1982年1月9日出生。 被告刘红亮,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彦屏、被告刘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16日成婚,2009年10月7日生育女儿刘靖瑶,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对被告不太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非常懒惰,不务正业,经常打牌、买彩票,不给家里尽任何责任。对被告的这些行为,我多次劝说,可被告就是不听,还与我大吵大闹。由于被告年龄比我大近10岁,在日常生活中处处提防我。被告的不良行为伤透了我的心,更使我丧失了与其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无夫妻感情可谈。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靖瑶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收到诉状之后,我感到很心痛,心里也很难受。原告所说的有的属实,有的不属实。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有原告发给我的信息内容为证。我没有经常打牌、买彩票,只是偶尔。我与原告都是再婚,我很重视这段婚姻。原告与我离婚可能是因为我有点懒惰,我能改掉我的毛病。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我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当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原告应该给我这次机会。如果以后我改不掉自己的缺点,我自己也会跟原告分开的。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生女刘靖瑶由谁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至今未孕。被告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0月7日生育女儿刘靖瑶,现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双方因性格各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带女儿刘靖瑶离开家回其娘家居住。2013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刘靖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审理中,被告对自己的缺点有所认识,但不同意离婚。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当庭写下保证书,让原告给其一次机会。本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均系再婚,在各自经过不幸的婚姻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于2009年10月7日生育女儿刘靖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应予珍惜。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其他原因产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写下保证愿意改正。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体谅,加深理解,多些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候彦屏与被告刘红亮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候彦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春英 审 判 员 靳志民 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冬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