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海涛诉被告王艳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吕海涛诉被告王艳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4:54:37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00544号 |
原告吕海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红相,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菊,女,1977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海涛诉被告王艳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相、被告王艳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海涛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吕XX、吕XX、吕XX三个子女。2011年春天,两人去天津经商,双方矛盾激化,开始分居至今,期间,由于被告将货款私自窝藏,造成外债30多万元不能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2、婚生子女吕晓丹、吕梦娜、吕岳宇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95000元(44年乘以4319元除以2);3被告承担婚内共同债务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艳菊辩称,1、关于婚姻问题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是虚假的,真实的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三个子女由被告抚养,三个子女对被告有感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7日生育长女,取名吕XX,2005年3月29日生育次女,取名吕XX,2008年3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XX。原、被告自2011年去天津经商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三个子女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两女一子,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海涛要求与被告王艳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国起 审 判 员 王于红 人民陪审员 翟 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本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