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潇要求宣告冯丽丽失踪一案

文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02
申请人梁潇要求宣告冯丽丽失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1 15:32:2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平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梁潇,男。

监护人吴宝珍,女。系申请人的祖母。

申请人梁潇要求宣告冯丽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父于2007年8月3日因车祸死亡,其母冯丽丽在2007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随年迈的奶奶生活,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贫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冯丽丽失踪。

经查,冯丽丽,女。系申请人的母亲,丈夫梁磊于2007年7月31日死亡。冯丽丽于2007年7月7日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冯丽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丽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丽丽从2007年7月起下落不明,至申请人申请时,冯丽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梁潇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冯丽丽仍未出现,应认定冯丽丽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冯丽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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