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云鹏与被告黄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原告王云鹏与被告黄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36:22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715号 |
原告王云鹏,男。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女。 被告黄河珍,男。系黄晓之父。 委托代理人商桂枝,女。系黄晓之母。 原告王云鹏与被告黄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利,被告黄晓,被告黄河珍的委托代理人商桂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后订立婚约关系,先后向被告下彩礼54000元,同年底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与被告黄晓已解除婚约关系,二被告不退还彩礼。为此,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5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晓辩称,彩礼款54000元不符合事实,实际下彩礼41000元,其和原告同居生活将近两年,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另其父黄河珍没有接受彩礼。 被告黄河珍辩称,其女黄晓过门几年,彩礼款40000元已用于家庭开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分二次给被告黄晓下彩礼11000元、30000元,第一次的11000元彩礼款由媒人转交给被告黄晓之父黄河珍,第二次的30000元彩礼款由原告的父亲给被告黄晓。2012年1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2年8月9日生一女,取名王苡萌,现由被告抚养。原告同居前的财产有:6双棉被、2双太空被、4个被罩,现在被告家,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离开被告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出生证等证据在卷,并经过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鹏给被告黄晓下彩礼4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退还彩礼款,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被告已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近二年时间,并且生育一女,彩礼款从情理上不应退还。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所下彩礼数额较大,彩礼应适当返还,按30%返还为宜,返还12300元。但因接收彩礼时黄晓与其父共同生活,且其父也接收了彩礼款,家庭财产是共同的,故该彩礼款应当由黄晓与其父共同退还。被告所带嫁妆已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晓、黄河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云鹏彩礼款12300元。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负担335元,原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芳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