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51:14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667号 |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二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刘玉平,又名刘水平,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水平2012年在其处制作宣传物品等共计欠款13650元,其在欠款期间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3月15日出具保证书,保证10内还清欠款,如超期不还每天付1%的违约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650元及超期每日1%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玉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玉平在平舆县经营“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其多次在原告处制作广告。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黑马广告费壹万叁仟陆百伍拾圆整(13650.00)刘水平。”2013年3月15日出具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刘玉平(刘水平)欠黑马广告壹万叁仟陆百圆整2013年3月15日-3月25日内付清所有欠款,如到期不还超期每天按百分之一违约金付。刘玉平 刘水平。”该欠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提交被告刘水平出具欠条一张,保证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玉平拖欠原告的广告费有其出具的欠条及保证书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明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3650元,因被告出具的保证书时间在后,应以该条的欠款数额13600元为准。请求的违约金,应按被告出具的保证,从2013年3月26日起算,按13600的1%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600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3月26日起算,按每天13600的1%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刘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章留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单永金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雅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