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超与被告徐佳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贾超与被告徐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7:02:35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876号 |
原告贾超,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徐佳,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维,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超与被告徐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超、被告徐佳及委托代理人李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超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先后生育两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于2008外出至今不归,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贾XX由原告抚养,贾XX由被告抚养。 被告徐佳辩称,同意离婚。婚生两男孩由原告抚养,自己按规定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00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4日长子贾飞驰出生,2001年2月22日次子贾XX出生。 后因家务琐事生气,2008年被告外出双方分居生活。2010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本院于2010年7月9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时常分居生活,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后经调解仍无和好希望,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婚生男孩贾XX由原告抚养,贾X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且婚生两子均已满10周岁,长子贾飞驰明确表示愿随被告生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贾超与被告徐佳离婚。 二、婚生次子贾XX由原告贾超抚养,长子贾XX由被告徐佳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文靖 审 判 员 孟庆功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