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雪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乔雪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8:32:16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195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雪锋,男,39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雪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4日16时50分许,乔雪锋酒后驾驶豫R3558G号红旗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券桥街北侧时,与贾××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乔雪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44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乔雪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负次要责任。经南阳裕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损伤程度为重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雪锋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乔雪锋亲属代为赔偿医疗费38000元,被害方对乔雪锋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乔雪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雪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乔雪锋的供述、被害人贾××供述、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扣留、发还凭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血醇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住院手术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并有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信息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雪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雪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被告人乔雪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雪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 留 长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兼)书记员 文 大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