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桂昌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王桂昌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12:35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171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昌,男,196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002050013,汉族,中专毕业,任方城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理,住方城县凤瑞路街道办事处裕州南路438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昌犯行贿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5月份,方城县农业局组织实施小麦“一喷三防”技术补助资金项目,被告人王桂昌利用郑州巨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参加了该项目的第十三标段投标,为了能顺利中标,王桂昌让当时任评委的方城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站长王XX(另案处理)从中关照,同时也让王XX给方城县农业局局长杨X(另案处理)也打招呼从中关照,后该标段中标,为了表示感谢,王桂昌于2012年8月份的一天,送给王XX现金150000元,其中有100000元王桂昌让王XX送给了杨皓。案发后王桂昌退缴违法所得30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行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桂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方城县农业局组织实施小麦“一喷三防”技术补助资金项目,被告人王桂昌利用郑州巨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参加了该项目的第十三标段投标。为能顺利中标,王桂昌让当时任评委的方城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站长王XX(另案处理)从中关照,并让王XX给方城县农业局局长杨X(另案处理)打招呼对投标予以照顾。后王桂昌所投标段中标。工程结算后,被告人王桂昌于2012年8月份的一天,交给王XX现金150000元,其中有100000元王桂昌让王XX送给了杨X。案发后王桂昌退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桂昌、同案人王XX、杨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孟XX、王XX、苏X、代XX等人的证言、王桂昌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杨X、王成XX职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一喷三防”补助资金项目合同、方城县检察院控申科关于追缴方城县植保植检站30万元涉案款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桂昌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30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桂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对被告人王桂昌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300000元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文大强 审判员 丁留长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