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天领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严天领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16:28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199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天领,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84102034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清河乡廓封村张敬庄26号。2013年1月16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天领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天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农历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天领伙同孙XX(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扳手到清河乡王营村代销店门前,乘人不备将马X停放在此处的“东方红”货车上的原装电瓶卸掉,后将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掉。经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瓶价值846元。2011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天领伙同孙XX到清河乡文岗村,将姬XX家的狗药死,带走时被群众截获,后经人调解孙玉增赔偿姬XX500元。2011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严天领伙同孙XX等人到清河乡司龙庄村,将张XX喂养的6只鸭子盗走,销赃100元后获款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严天领到方城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严天领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马X、姬XX、张XX陈述、证人严XX、张XX证言证实、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天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严天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天领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