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光忠、李国英、魏青爽、周展毅、周嘉怡诉被告蒋山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文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06
原告周光忠、李国英、魏青爽、周展毅、周嘉怡诉被告蒋山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2 09:17:52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3)卢民三初字第123号

原告周光忠,男,汉族,1963年生,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国英,女,汉族,1963年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周光忠之妻。

原告魏青爽,女,汉族,1986年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展毅,男,汉族,2007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周嘉怡,女,汉族,2012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国英、魏青爽、周展毅、周嘉怡委托代理人周光忠,男,汉族,1963年生,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山松,男,汉族,1981年生,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

原告周光忠、李国英、魏青爽、周展毅、周嘉怡诉被告蒋山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忠提交的证人张高原、朱金强书面证言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与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询问周辉、张高原笔录内容不符,依据原告周光忠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不能证实周彬系被告蒋山松雇工。被告蒋山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人周辉与周彬家属经平等自愿协商,已经就周彬死亡造成的各项赔偿项目自愿达成赔偿协议。2013年4月20日,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周彬家属与周辉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由周辉承担周彬抢救费,并一次性赔偿周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30000元,此事故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即做完全处理。综上,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蒋山松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4781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其遭受的损失,已经由驾驶人周辉一次性赔偿并做完全处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蒋山松对周彬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周光忠、李国英、魏青爽、周展毅、周嘉怡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孟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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