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芳诉孟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 陆小芳诉孟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35:55 |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2)红民一初字第1650号 |
原告陆小芳,40岁。 委托代理人陆卫军,42岁。 被告孟柯,36岁。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63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芳诉被告孟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小芳诉称,其与孟柯系南北邻居。因孟柯建筑影响自己住房采光和通风,且在其房顶交界处座地养鱼、存水、养花草、浇水,明显渗漏,导致自己住房损坏。另外,孟柯还越界建筑,明显侵占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多次交涉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小芳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孟柯恢复陆小芳房屋采光、通风并赔偿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柯承担。 本院认为,陆小芳要求孟柯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陆小芳的邻居应为孟珂,其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陆小芳在诉状中所称均不一致,不能证明其系同一人,故陆小芳起诉主体错误,孟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小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陆小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郭春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