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荣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杨德荣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10:54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镇刑初字第22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荣,男,57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荣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杨德荣利用其担任镇平县高丘镇刘坟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从该镇民政所领取刘坟村7户村民因雨受灾倒房重建救济款共144550元,除向村民发放和上缴税款外,将剩余的30900元救济款非法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309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德荣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德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杨德荣利用其担任镇平县高丘镇刘坟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从该镇民政所领取刘坟村7户村民因雨受灾倒房重建救济款共144550元,除向村民发放和上缴税款外,将剩余的30900元救济款非法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309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德荣供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受灾倒房重建救济款的手段和数额,证人徐××证实杨德荣两次领取救济款144550元的事实,证人魏××、党××、魏××等人证实领取救济款的数额,且有杨德荣任职情况说明,高丘镇政府关于高丘镇2010年灾区倒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发破案报告,退赃凭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荣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德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德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赃款人民币309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 声 扬 审 判 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田 照 猛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莉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