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珍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判决书
| 张有珍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53:12 |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红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张有珍,47岁。 申请人张有珍要求宣告薛运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薛运生,47岁,系申请人张有珍之夫。张有珍诉称,薛运生于2010年7月25日在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五日后转至新乡市中心医院,后又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至今其仍处于无意识植物状态。为此,张有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薛运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豫平原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薛运生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障碍极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薛运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有珍为薛运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郭春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