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万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07
被告人史万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2 10:37:23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方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万超 ,男,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万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史万超饮酒后驾驶豫R61A57号大众捷达轿车从南阳市驶入许平南高速公路,行至方城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史万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史万超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万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万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庆 华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 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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