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金平诉贺保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董金平诉贺保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42:38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400号 |
原告董金平,男。 被告贺保顺,男。 原告董金平诉被告贺保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金平、被告贺保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金平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贺保顺让我找几个人粉刷其所承包的淮滨县紫金山宾馆内外墙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付给我工资款54218元,已付21000元,下余33218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贺保顺付清我的劳动报酬33218元。 被告贺保顺辩称,欠原告工钱不错,但数字未定,等甲方验收后,算出多少平方再给钱。 原告董金平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贺保顺所出具的紫金山宾馆内外墙涂料粉刷总结,证明被告贺保顺剩余未支付现金总额为33218元。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份,被告贺保顺承包淮滨县紫金山宾馆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让原告董金平找人负责实际粉刷。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33218元。 本院认为,被告贺保顺拖欠原告董金平劳动报酬33218元,由双方的结算清单为据。原告要求支付,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待发包甲方验收后,再付款,因原、被告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保顺于判决前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金平劳动报酬33218元。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贺保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浩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