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方与赵淑霞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刘东方与赵淑霞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5:59:02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三终字第42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方,男,1969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霞,女,1970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培园,男,1992年8月2日出生。 上诉人刘东方因与被上诉人赵淑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东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金栓、被上诉人赵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培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刘东方与赵淑霞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六年后,于1992年元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2日生长子刘培园,2005年3月12日生次子刘涵宇。2009年9月29日刘东方起诉要求离婚,郏县法院判决离婚后,赵淑霞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0年双方送长子到部队服役,现已复员。之后,家中在县城购买集资房一套。2011年将家中的四间平板房重新装修,建造东屋两间、西屋两间、大门楼两间。庭审后,刘东方到郑州做手术,赵淑霞前往护理。双方对其它财产、债权、存款、债务的说法不一。由于赵淑霞与刘东方父母发生纠纷,刘东方再次起诉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刘东方、赵淑霞相识六年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且经中院调解和好后,双方送长子服役、为家庭购买了新房、重新装修了老房并增建了配房和大门楼,说明双方齐心协力建造家园的事实和决心。虽然赵淑霞又和刘东方父母发生纠纷,但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赵淑霞加强道德和传统美德修养,与父母的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且在刘东方手术期间,赵淑霞积极前往护理,更证明了赵淑霞对刘东方的爱护之情。为了家庭的幸福及其孩子的发展前途、健康成长以及孩子对双方的尊敬和爱戴和社会的稳定,应当继续维持这个完整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刘东方与被告赵淑霞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东方负担。 一审宣判后,刘东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我与赵淑霞相识六年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生育二个儿子。虽然赵淑霞又和刘东方母亲发生纠纷,但不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我与赵淑霞离婚。婚生次子刘涵宇归我抚养。 被上诉人赵淑霞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刘东方离婚。我与刘东方已是二十多年的夫妻了,他患有心脏病,刚做完手术时,我祷告哪怕我死了也让他活着,因为这个家需要他。现在手术成功了,我们更不能放弃,更要好好珍惜,组建这个家不容易,二十多年的感情不容易。重要的是公婆已是晚年且双目失明,我们还有两个可爱的孩子,他们不能没有这个完整的家。大儿子面临成家,小儿子才8岁,如果我们离婚将对他们的成长进步产生极坏的影响,对他们的精神也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虽然刘东方提出离婚,但我和儿子、公婆非常欢迎他的归来,我相信我们的家庭会更加幸福美满。故请求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维护,驳回刘东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另外,本院在庭审中对双方上诉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就诉求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和谐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家庭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刘东方与赵淑霞相识六年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为家庭购买了新房、重新装修了老房并增建了配房和大门楼,说明双方齐心协力建造家园的事实和决心。在刘东方手术期间,赵淑霞积极前往护理,更证明赵淑霞对上诉人刘东方的爱护之情。虽然赵淑霞和刘东方父母发生纠纷,但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刘东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东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亚 超 审 判 员 尚 少 辉 审 判 员 李 新 保
二0一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卫 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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