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磊犯抢劫、抢夺、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薛磊犯抢劫、抢夺、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6:04:19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28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付渠,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磊犯抢劫、抢夺、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磊、辩护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 2012年10月10日14时左右,高伟骑电动车上班途经泌阳县行政路大得利商场附近时,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高伟的挎包抢走。在被抢的过程中,高伟为了不让薛磊得手,紧抓着挎包不放,薛磊强拉硬拽将挎包抢走并将高伟从电动车上拉到在地,高伟右膝关节受伤。被抢物品有:价值80多元的挎包、一部粉红色SHIDA牌手机、现金10多元、一串家里钥匙。经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高伟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61元。 (二)、抢夺 1、2012年10月10日14时,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泌阳县工商局西侧,将正在打电话的曹建的诺基亚5800W型手机抢走,价值1000余元。 2、2012年10月10日15时,林祥荣骑电动车行至泌阳县公安局门口北边时,薛磊骑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将林祥荣挂在电动车左侧车把上的钱包抢走。钱包内有一部银白色齐乐牌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现金100余元,张豪威的身份证一张,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会员卡一张,泌阳县人民医院缴费磁卡一张,泌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会员卡一张,户口本和医保卡,共价值1000余元。 3、2012年10月10日16时,薛磊在泌阳县8号商务会馆西边,将张新伟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多元,一部粉红色的手机,一张医保卡等物。 4、2012年10月10日13时,赵玉村骑电动车行驶到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发现卡在电动车左边手把上的红色钱包丢失,钱包内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现金100元、一部步步高手机和一串钥匙。在抓获被告人薛磊的现场发现赵玉村的步步高手机。经评估,该手机价值973元。 5、2012年10月10日16时,程国栋在泌阳县花园路家世界购物广场附近公交站牌前等客车时,薛磊驾驶摩托车将程国栋手中的手机抢走。被抢手机为黑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经评估,该手机价值998元。 6、2012年10月10日14时,薛新爱右手提着一个首饰袋子步行顺着泌阳县城团结路中段往北走,行至白鸽面包房对面时,薛磊驾驶摩托车追上薛新爱,将薛新爱的首饰袋子抢走。首饰袋子内有一个重24.03克的“老凤祥”黄金手镯,一个陶瓷水壶。经评估,手镯价值9804元。 7、2012年10月10日14时,王杰华自北向南步行至人民路中段花园红绿灯南“蒙娜丽莎”相馆门口附近时,薛磊驾驶摩托车从王杰华身后抢夺其跨在右胳膊的挎包。因王华杰抱紧路边的电线杆喊叫“抢劫、抢劫”,薛磊未能得逞。 (三)、危险驾驶 2012年10月10日下午,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城区疯狂抢劫、抢夺财物多起,泌阳县公安局设卡堵截,最终在泌阳县官庄路口附近将薛磊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薛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76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抢劫、抢夺、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抢劫辩解称,夺包时没有对高伟强拉硬拽。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陈述薛磊夺包时强拉硬拽不符合当时两车均在行驶中的客观情况,且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薛磊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薛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所抢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应对薛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 2012年10月10日14时左右,高伟骑电动车上班途经泌阳县行政路大得利商场附近时,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高伟的挎包抢走。在被抢的过程中,高伟为了不让薛磊得手,紧抓着挎包不放,薛磊强拉硬拽将挎包抢走并将高伟从电动车上拉到在地,高伟右膝关节受伤。被抢物品有:价值80多元的挎包、一部粉红色SHIDA牌手机、现金10多元、一串家里钥匙。经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高伟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61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伟的陈述、被抢手机的提取及发还证明、伤情鉴定书及薛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薛磊及其辩护人关于薛磊没有对被害人强拉硬拽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高伟的陈述和伤情鉴定证明薛磊对高伟的抢夺具有强拉硬拽情节,对薛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抢夺 在2012年10月10日14时至16时左右,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泌阳县城城区范围内先后抢夺曹建、林祥荣、张新伟、赵玉村、程国栋、薛新爱、王杰华等人的手机、现金及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13000余元: 1、2012年10月10日14时,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泌阳县工商局西侧,将正在打电话的曹建的诺基亚5800W型手机抢走,价值1000余元。 2、2012年10月10日15时,林祥荣骑电动车行至泌阳县公安局门口北边时,薛磊骑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将林祥荣挂在电动车左侧车把上的钱包抢走。钱包内有一部银白色齐乐牌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现金100余元,张豪威的身份证一张,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会员卡一张,泌阳县人民医院缴费磁卡一张,泌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会员卡一张,户口本和医保卡,共价值1000余元。 3、2012年10月10日16时,薛磊在泌阳县8号商务会馆西边,将张新伟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多元,一部粉红色的手机,一张医保卡等物。 4、2012年10月10日13时,赵玉村骑电动车行驶到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发现卡在电动车左边手把上的红色钱包丢失,钱包内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现金100元、一部步步高手机和一串钥匙。在抓获被告人薛磊的现场发现赵玉村的步步高手机。经评估,该手机价值973元。 5、2012年10月10日16时,程国栋在泌阳县花园路家世界购物广场附近公交站牌前等客车时,薛磊驾驶摩托车将程国栋手中的手机抢走。被抢手机为黑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经评估,该手机价值998元。 6、2012年10月10日14时,薛新爱右手提着一个首饰袋子步行顺着泌阳县城团结路中段往北走,行至白鸽面包房对面时,薛磊驾驶摩托车追上薛新爱,将薛新爱的首饰袋子抢走。首饰袋子内有一个重24.03克的“老凤祥”黄金手镯,一个陶瓷水壶。经评估,手镯价值9804元。 7、2012年10月10日14时,王杰华自北向南步行至人民路中段花园红绿灯南“蒙娜丽莎”相馆门口附近时,薛磊驾驶摩托车从王杰华身后抢夺其跨在右胳膊的挎包。因王华杰抱紧路边的电线杆喊叫“抢劫、抢劫”,薛磊未能得逞。 以上被抢手机,在案发后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建、林祥荣、张新伟、赵玉村、程国栋、薛新爱、王杰华等人的陈述、证人王兴柱、许万菊、许万尊、关玉照、马芳等人证言、王杰华、王兴柱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提取物品登记表、价格评估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危险驾驶 2012年10月10日下午,薛磊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城区疯狂抢劫、抢夺财物多起,泌阳县公安局设卡堵截,最终在泌阳县官庄路口附近将薛磊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薛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7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磊的供述、抓获证明、血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强抢他人财物时对被害人强拉硬拽,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薛磊醉酒驾驶机动车,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薛磊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薛磊在庭审中尚能认罪,其家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且被抢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 星 广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