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末勤与被申请人韩红民、郭智军、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城区营销服务部以及卢玉群的继承人卢迁卿、李桂英、卢柯伦、卢柯澎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黄末勤与被申请人韩红民、郭智军、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城区营销服务部以及卢玉群的继承人卢迁卿、李桂英、卢柯伦、卢柯澎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8:34:1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再字第24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黄末勤,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红民,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智军,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峰,男,汉族,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霞,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卢迁卿(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男,汉族,原审原告卢玉群之父。 李桂英(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女,汉族,原审原告卢玉群之母。 卢柯伦(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男,汉族,原审原告卢玉群之子。 法定代理人黄末勤,女,汉族,农民,卢柯伦之母。 卢柯澎(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男,汉族,原审原告卢玉群之子。 法定代理人黄末勤,女,汉族,卢柯澎之母。 再审申请人黄末勤因与被申请人韩红民、郭智军、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城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以及卢玉群的继承人卢迁卿、李桂英、卢柯伦、卢柯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以原审原告卢玉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本院申诉复查期间,原审原告卢玉群于2012年12月19日死亡。2013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3)三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末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泽义,被申请人韩红民、郭智军、安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霞,原审原告卢玉群的继承人卢迁卿、李桂英及卢柯伦和卢柯澎的法定代理人黄末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经调解卢迁卿以卢玉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韩红民、郭智军、安邦公司、保险公司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义马市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卢玉群医疗费、后期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0000元,于2011年12月15日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被告韩红民赔偿原告7000元(已履行),该款不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第三,原告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第四,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再审申请人黄末勤请求: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理由:第一,卢玉群在车祸后成植物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黄末勤应该是卢玉群的法定代理人,卢迁卿并非卢玉群的法定代理人,卢迁卿无权代理卢玉群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赔偿了卢玉群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44万元,没有赔偿卢玉群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弥补卢玉群的各项损失。 被申请人韩红民答辩称:这个案件义马法院已经处理过了,我们在调解书上已经签字,没有什么要说的。 被申请人郭智军答辩称:我的意见同韩红民的意见一致,我们在调解书上签过字了,钱也给了。至于钱怎么分是申请人家人之间的事情,与我们无关。 被申请人安邦公司答辩称: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不是私底下调解的,我方的意见和原来一样,我们公司不承担责任。至于钱怎么分是申请人内部之间的事情,与我们无关。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调解书中已经写得很明白,包含各项费用总共44万元,现在已经履行完毕。受害人卢玉群已经死亡,我们保留追偿后期护理费用的权利。 卢玉群的继承人卢迁卿和李桂英无陈述意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占通 代理审判员 袁晓毅 代理审判员 苏国娜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