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举宝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被告人李举宝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8:44:55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三刑一终字第56号 |
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举宝,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举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做出(2013)灵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李举宝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听取上诉人意见,查阅卷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5月4日,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金渠金矿2012年度部分土建、安装扩建、改建及零星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徐某开负责工程施工。徐某开雇佣被告人李举宝及李某彦、黄某智、李某林、亢某志、米某户、贺某锁等人从事基建维修等工程,购买一辆双嶷山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无号牌),由被告人李举宝负责生产管理并驾驶该三轮车。同年10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举宝驾驶该农用三轮车,在明知该车刹车性能不好,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搭载同其一起务工的李某彦、黄某智、李某林、亢某志、米某户、贺某锁六人沿金渠金矿矿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灵宝市阳平镇大湖村连八河桥处时,因该三轮车在此前右后轮轮毂轴承损坏,使制动鼓与制动蹄的同心度及径向跳动严重失准,在下山行驶制动过程中,制动蹄上端头与制动分泵内壁发生干涉,使制动分泵破裂,致该车行车制动失效,车辆失控。被告人李举宝在发现三轮车失控后要求乘车人员跳车,李某林、李某彦、黄某智先后跳车,被告人李举宝随后也跳车,贺某锁、亢某志、米某户连同三轮车翻入桥东侧。事故导致李某林、亢某志、米某户死亡,贺某锁受伤。经鉴定,李某林、亢某志、米某户均系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贺某锁的伤情评定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林、亢某志、米某户家属分别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林家属损失43.36万元,赔偿亢某志家属损失45万元,赔偿米某户家属损失45.6万元;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某锁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贺某锁医药费62708.86元,并赔偿贺某锁损失282956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贺某锁的陈述,证人李某彦、黄某智、徐某开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肇事三轮车,书证机动车驾驶证、灵宝市交通运输局证明、灵宝市阳平镇大湖村村委会、灵宝市公安局桐沟派出所情况说明、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110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伤情鉴定意见、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报告;被告人李举宝的供述;书证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证据,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举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李举宝称,原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一、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属自动投案。二、事故发生属机械故障,超出其认知能力,应减轻其刑事责任。三、事故发生地属事故多发地,应予考虑。请求依法判处。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李举宝所称,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属自动投案的意见。经查,该辩解理由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而且与110证明不符。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举宝所称,事故发生属机械故障,超出其认知能力,应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证人李举彦的证言和被告人李举宝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前上诉人李举宝已经知道车辆刹车存在异常,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已构成犯罪。故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举宝所称,事故发生地属事故多发地的意见。经查属实,但由于该案后果极其严重,原审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李举宝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举宝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举宝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华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代理审判员 贾永立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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