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国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牛国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00:37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镇刑初字第26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国林,男,52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国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牛国林无证驾驶豫RRT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紫禁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徐工北支02”线杆处时,因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曾××相撞,造成曾××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国林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牛国林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牛国林于2013年5月9日主动向镇平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5月15日,牛国林向交警队缴纳八万元赔偿押金。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身份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牛国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国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牛国林无证驾驶豫RRT5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紫禁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徐工北支02”线杆处时,因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曾××相撞,造成曾××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国林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牛国林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牛国林于2013年5月9日主动向镇平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5月15日,牛国林向交警队缴纳80000元赔偿押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国林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经过和造成的后果,与证人牛××、王××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国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国林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由于被害人曾××户籍不明,被告人牛国林能够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押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国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全 新 审 判 员 马 喜 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跃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