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赵家后石膏粉厂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赵家后石膏粉厂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38:2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判决书 |
| (2013)三行终字第5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赵家后石膏粉厂。 住所地湖滨区磁钟乡赵家后村。 法定代表人薛富峡,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崔振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 委托代理人代晴,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 原审第三人秦润星,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赵家后石膏粉厂(以下简称石膏粉厂)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膏粉厂法定代表人薛富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琳、代晴,原审第三人秦润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法庭质证认定,秦润星是赵家后石膏粉厂职工。2012年7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秦润星在工作时被挤伤手指,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薛富峡之子薛庆辉遂将秦润星送往三门峡市医院,后转洛阳东方医院。并代秦润星办理了入院手续,支付了医疗费。2012年7月26日,秦润星被转往陕县人民医院治疗,上诉人再次支付了医疗费。秦润星之妻王俊英代秦润星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作出了豫(三湖)工伤认定(2013)01号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秦润星系工伤。原告不服,遂起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法定职权。区人社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合法。原审第三人秦润星在工作岗位上身体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作出的豫(三湖)工伤认定(2013)01号工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石膏粉厂称秦润星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应予撤销之主张,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豫(三湖)工伤认定(2013)01号工伤认定。 宣判后石膏粉厂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称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秦润星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并改判秦润星不属于工伤。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秦润星认为其在工作岗位上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中所列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审第三人秦润星是赵家后石膏粉厂职工,其在工作岗位上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应予维持。上诉人石膏粉厂上诉称原审第三人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赵家后石膏粉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肖爱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