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小龙、厦门立达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昝群刚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李小龙、厦门立达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昝群刚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48:22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龙,男,1968 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194号403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立达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101号2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群刚,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坡底乡尖坪村良西马元组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森林半岛住宅小区10号楼2单元1006户。 上诉人李小龙、厦门立达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昝群刚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以一审认定昝群刚经常居住地在湖滨区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昝群刚户籍所在地的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李小龙、厦门立达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昝群刚在双方所签订的《襄垣县下良渊弘铁矿厂股权及采矿权转让协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有效。现河南建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森林半岛物业服务中心和三门峡市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友谊居民委员会均证明昝群刚于2011年5月1日入住三门峡建业森林半岛小区10号楼1006户至今,因此原审原告昝群刚的经常居住地在湖滨区辖区,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