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45:14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民催字第3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宛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森,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内乡县产业集聚区龙源路。 委托代理人张博,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209380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市龙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叁月贰拾壹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玖月贰拾壹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该汇票经转让后由河南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东福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郜 付 林 审 判 员 朱 恒 军 审 判 员 丁 心 然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新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