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小平、原审被告邵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小平、原审被告邵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0:59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2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华佳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林兴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小平,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长江村南坑组61号。 原审被告邵小强,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纪检委家属院。 上诉人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小平、原审被告邵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违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给上诉人增加应诉负担,本案应归被告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小平、邵小强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之一邵小强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双方所签装饰装修合同中的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亦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故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