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俊子与被上诉人段娟娟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吗,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张俊子与被上诉人段娟娟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吗,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2:10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高耀乡三条岭村何村组。 现住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朱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娟娟,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庄里村8组19号 上诉人张俊子因与被上诉人段娟娟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以其与段娟娟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洛南县高耀乡三条岭村何村组,本案应移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段娟娟与张俊子自2010年3月在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朱阳村毋勤学家租房居住,因此张俊子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朱阳村,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张俊子和段娟娟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洛南县高耀乡三条岭村何村组的证据不足。其以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