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2:12 |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获刑初字第112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平,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4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文平在新乡市饮马口附近的河堤上,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三枪牌电动自行车。当被告人骑该车回家途中被获嘉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经查,该电动车系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东鲁堡村村民梁XX于2013年4月11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25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平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文平在新乡市饮马口附近的河堤上,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三枪牌电动自行车。当被告人骑该车回家途中被获嘉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经查,该电动车系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东鲁堡村村民梁XX于2013年4月11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2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文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李文平的户籍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赃车照片、电机编号照片、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信誉卡、获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归案证明,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玉民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