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小停与被上诉人杨小波、张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张小停与被上诉人杨小波、张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6:00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2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停,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泰山路茂岭村西街3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波,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东关南街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红,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天池镇竹峪村三组008号。 上诉人张小停因与被上诉人杨小波、张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是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均为义马,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到义马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管辖权规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小停原审中诉称因自己责任田给杨小波建房,其责任田内树木被杨小波砍伐造成损失,向义马市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案所诉的损害行为及结果均发生在义马市,因此,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