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燕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徐燕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07:24 |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获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燕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燕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张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燕伟醉酒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徐XX沿薄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亢村镇天桥南侧时,与王XX驾驶豫G-3J666号轿车沿薄口线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被告人徐燕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燕伟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1.83mg/100m1,已达到醉酒值。 被告人徐燕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燕伟醉酒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徐XX沿薄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亢村镇天桥南侧时,与新乡市向阳路火电厂家属院居民王XX驾驶豫G-3J666号丰田凯美瑞轿车沿薄口线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被告人徐燕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徐燕伟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1.83mg/100m1,已达到醉酒值。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燕伟与被害人王勃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王勃车辆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徐燕伟的供述,证人王XX、徐XX的证言,被告人徐燕伟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冯庄镇新安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燕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燕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燕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燕伟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燕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桑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