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8:28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2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黄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拴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项目部。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