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诉被告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李黎诉被告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13:57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1264号 |
原告李黎,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朱娜,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斌、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黎诉被告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自2011年6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宏光蓝水岸小区2号楼48号,本案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告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弓背街46号院8号楼40号,但被告提交的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治安二中队及奥园物业蓝水岸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中载明被告自2011年6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宏光蓝水岸小区2号楼48号,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予以采信。因被告不在本辖区居住,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春阳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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