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风超犯盗窃罪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风超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5:27:23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浚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风超,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3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2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3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公安局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风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苏风超窜至浚县黎阳镇西长村,跳墙进入被害人裴小中家中,将正屋衣柜中红棉袄内的现金4450元盗走。被告人苏风超准备离开时,被进入院内的裴小中发现,苏风超逃跑时躲进东长村一空院中,后被裴小中的哥哥裴文江抓获。苏风超将所盗赃款退还被害人裴小中。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苏风超的供述,被害人裴小中、李文霞的陈述,证人裴XX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案件照片,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4)内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苏风超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苏风超跳墙进入浚县黎阳镇西长村裴小中家,将室内衣柜中的现金4450元盗走。被告人苏风超准备离开时,被进入院内的裴小中发现,苏风超翻墙逃跑过程中躲进东长村一空院中,后被闻讯赶到的裴小中的哥哥裴文江抓获,苏风超将所盗赃款4450元退还被害人裴小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风超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裴小中、李文霞的陈述,证人裴XX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案件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苏风超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苏风超的犯罪事实、情节,并考虑其前科情况和此次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消烊 审 判 员 张晓松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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